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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卷阅读122 (第1/3页)
要嫌犯签下一份弃权书,声明供词是自愿招出的,那么警方通过“酷刑逼供”(不给食物和水、用强光照射、折磨身体和长期隔离,用橡胶管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下伤痕的器械鞭打)获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。 不过,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间,对警务战术的整顿逐渐改变了审讯方法。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,但是直到1937年情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。 在布朗(Brown)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,最高法院抛出一份“自愿”供词,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。 法院的裁决很清楚: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。 到了20世纪50年代,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,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,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: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、不允许他睡觉、进食、饮水或者上厕所、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,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。 1966年,米兰达(Miranda)诉亚利桑那州一案被上诉到最高法院,使逼供的警察审讯方法再次受到重击。 埃内斯托?米兰达(EroMiranda)在两个小时的审讯后,供认强*和绑架系他所为。 但是在向最高法院的上诉中,米兰达宣称不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(第五修正案)和请求律师帮助(第六修正案)的权利。 法院做出了有利于米兰达的判决,这个判决结果创立了我们今天熟知的“米兰达权利”为了避免嫌犯误以为自己除了说话别无选择而造成非自愿招供,警察必须确切、清楚、完整地告知嫌犯所拥有的权利:在审讯以及其他任何让嫌犯招供的尝试开始前,嫌犯有保持沉默和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。 米兰达一案的判决结果旨在消除因嫌犯无知而造成的非自愿招供。 为了寻求一种方法取代非法的强迫式审问,警方转而去借助于一些非常基本的心理技巧,比如历史悠久的“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”的审讯套路。 在这种方法中,一名警察恫吓嫌犯,另一个则装作对嫌犯很照顾的样子。 人倾向于相信自己的保护者,并愿意与其交谈。 另一个基本技巧是最大化,在用到这个技巧时,警察会告诉嫌犯如果被认定有罪将面临的所有可怕后果,从而达到恫吓嫌犯,使其开口的目的。 恐惧往往能使人打破沉默、开始讲话。 警方曾尝试借助测谎仪之类的仪器来检测嫌犯是否在说谎,不过测谎仪和测谎训练很昂贵,而且其结果几乎从未被法庭认可过。 但是有些测谎分析师,例如一名叫约翰?里德(JohnReid)的分析师,开始注意到被测对象都呈现出某些外在的、一致的生理信号,而这些信号与测谎结果相一致。 里德继而发明了一种不以机器为基础的审讯体系。 它依靠一套特定类型的问题和答案来暴露嫌犯的弱点,审讯者可以利用这些弱点从嫌犯口中获得供词。 里德的九步心理控制法是目前美国使用最广泛的审讯技巧之一。 1、保持沉默。 2、保持沉默。 3、想象墙上写着“我行使保持沉默的权利”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一直盯着这些字。 4、时不时地打破沉默要求请律师。 5、培养对审讯者的憎恶之情,以使自己不致落入他的圈套开始说话。 第186章 阿彪按张子龙地话做了,张子龙没有去管他,就直接出去了,第二天阿彪打电话告诉张子龙说这人全招了,张子龙赶到仓库的时候,阿彪以一种近乎崇拜的眼神望着张子龙说:“龙哥你是怎么做到的?我们连手指都割了他都不说,但是你把他扔那里不闻不问他倒什么都说了”张子龙轻轻的道:“我曾经出身特种作战部队,对于拷问这一套事情,当然比你们专业很多。审问是一种学问,单纯的摧残对方的只是最低级的手段。最擅长审问和逼供的,永远是军队或者情报机关……如果你经历过,你就不会感到惊奇了。” 阿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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